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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委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10-15  |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

称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及规划的专门工作机构。

省评协秘书处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       审议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中、短期培训计划;

(二)       审议注册资产评估师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三)       研究推进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前教育;

(四)       组织编写、评审供本省评估行业使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培训教材等;

(五)       研究分析资产评估行业执业人员、从业人员职业状

况和能力需求,提出强化教育培训意见。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 根据省评协中、长期培训规划制定年度教育培训

计划;

(二) 按照培训计划内容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三) 对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四) 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及组成

第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中包括执业委员、相关院校专家、学者及省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产生,由省评协秘书处提出方

案,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管理、教

学研究工作或在评估机构执业8年以上;

(二)     熟悉资产评估行业情况;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对需要提请教育培训委员会研究、议定的教育培训事

项,教育培训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会期确定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教育培训委员会决议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     省评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

会议,负责说明有关教育培训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

员参加,主任委员会议定以下事项:

(一)     教育培训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教育培训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

(三)     教育培训委员会年度总结;

(四)     其他。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教育培训委员会及有关工作

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委员会与相关事项中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时,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评协秘书

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规程规定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的;

(三)     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受到行业处罚或行业惩戒

的;

(四)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

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省评协理事会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