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 2019-10-10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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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制定。
(三)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要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市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一些地方人为干预税收、突击做基数。各地区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措施到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省以下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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