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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02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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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政策安排

(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

(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于7月3日上线。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三)系统根据《办法》规定对个人会员管理层级进行了调整,执业会员入会、转所、年检等业务,需要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员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各项业务办理进展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四)系统将支持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类别。系统上线前,请地方协会收集汇总属地管理的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类别的会员基础信息,提交中评协录入系统。录入系统后,资产评估师(珠宝)会员通过系统注册新用户,并绑定会员身份后,可办理各项会员管理业务。

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会员具备增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条件或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具备增加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条件的,系统将自动提示,执业会员可按照提示启动增加职业资格程序。

三、证书及印鉴管理

(一)会员实体证书与电子证书编号一致,扫描实体证书二维码可查询电子证书。实体证书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地方协会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员电子证书与系统同步上线,会员可通过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可查询会员实时信息。

(三)单位会员、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参考。

(四)执业会员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印鉴印模。地方协会可视情况统一组织或指导执业会员制作本人印鉴。

(五)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前,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同时有效。

(六)执业会员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执业会员应当在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

四、执业会员参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一)执业会员转入待备案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步办理线上线下转所手续。地方协会在其转所表盖章后,及时在系统操作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

(二)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将相关执业会员由协会代管节点转入该机构。

五、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具有其他专业领域职业资格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不含见习执业会员)在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及时对其进行增减员管理。

(二)其他专业领域职业资格的评估师变更登记资产评估机构的,可通过原资产评估机构将其减员后在新资产评估机构信息登记,也可通过身份信息验证直接加入新资产评估机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已经将多种职业资格分置在不同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应当立即自行整改。系统上线后将自动清理,默认只保留资产评估师资格。

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办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制度连续性和行业管理现状,整合现有会员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会员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实施会员的分级分类管理,简化会员管理业务手续,提升会员自律管理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为行业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地方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在中评协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帮助会员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度安排,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好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地方协会应当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个别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中评协。

(四)地方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和细化《办法》有关条款的,应当书面向中评协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材料和填报信息清单

http://www.cas.org.cn/ggl/e8d35d1346e0494c92e7923b576a1c5c.htm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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