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的实施需要制度配套
- 2016-09-09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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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资产评估法》要获得富有成效的实施效果,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评估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遵循了国务院现行关于资产评估的五部门管理、六专业类别划分的规定,将评估行业划分为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该法同时回应了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行业自我发展和规范的需要。该法的通过,将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重要保障、为经济发展提质增量。同时也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行为,对推进资产评估行业依法管理、依法执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资产评估法》的表决通过,只是在“十年磨一剑”的砥砺之后向市场迈出的关键性第一步。《资产评估法》要获得富有成效的实施效果,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
相关法律宣传机制
在该法实施前,应构建专门的分别针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法律宣传机制,加强集中培训和专门性宣传,使以上各类主体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并以法律为指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范资产评估风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资产评估体系。
惩治虚假评估和评估腐败的认定及防范机制
众所周知,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虚假评估和评估腐败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利益受损的主要因素。比如,在宁夏中卫县国企改制评估案中,价值超过千万余元的在建五层楼宇,评估作价只有区区150元。惊愕之余,这种并非孤案的背后所暴露出来的侵害国有资产的现象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因为,在当前国企混改的大潮之下,国有企业引进民营资本,也必然涉及大量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因此,防止虚假评估和评估腐败十分重要。在此,笔者建议,在资产评估中应建立起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责任承担的连带机制,并且,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视其监管过失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再者,加强道德和价值引导,使惩治和防范相结合,硬规制和软约束共同作用。
相应的配套机制
要处理好资产评估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防止行业协会再充当“二政府”的角色。在专业评估领域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是要让行业协会能够真正实现自律管理。同时,监管部门在专业评估领域应摒弃一贯的官本位思想,坚决克制以行政手段对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进行干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要防止监管部门以业务指导为名,实质性地对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进行业务上的不当干预。具体做法上,建议参照司法领域中的干预司法记录制度,并辅以公示制度,使这项制度得以真正落实。
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机制
《资产评估法》为回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对评估师的准入资格、权利义务、行为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范围和含义并没有作出界定,“评估从业人员”是否需要考试、考核或者许可?法律对这些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通过相关的配套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笔者建议,在构建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机制的配套措施中,应着重建立健全评估专业人员年度考核机制、评估从业人员的信用建设体系以及评估从业活动的监管机制。评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评估行为也应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行业协会公示评估从业人员名单。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出现评估腐败现象时,除评估专业人员应视情况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外,评估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加强规范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管理,净化评估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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