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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6-15
原创
12789
中评协办﹝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拟组织各地方协会建立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报名进入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
1.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
4.具有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5.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自律惩戒的机构一年内不予入库;
6.受到警告(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机构三年内不予入库。
二、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方协会认真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做好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的自愿报名工作,并对报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认真核查,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申报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信息汇总表》(见附件)报中评协(含电子版)。
中评协将对地方协会上报的资产评估机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于2018年6月22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
联 系 人:李向亮
联系电话:010-88339674
电子邮箱:lixiangliang@cas.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五号中商大厦1626室
附件:《申报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备选库信息汇总表》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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