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 2008-11-25
- 原创
- 12718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珠宝首饰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第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除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资产评估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经过珠宝首饰鉴定和资产评估方面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委托方授意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
第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理解和使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获得可信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正确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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