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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

2008-11-2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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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业务数据统计提供基础资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以下称业务报备),是指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将规定时间内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及其它所有业务报告的有关情况向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的行为。

业务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中评协)负责开发。

第三条 业务报备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二)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负责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表规定的内容报备业务信息:

(一)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一)

(二)         《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二)

(三)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三)

第五条 不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四)规定的内容报备业务信息。

第六条 业务报备的时间及方式:

(一)业务报备实行随时报备。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随时登录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业务报备工作,同时报送《其它业务信息报备表》(附表五)。

(二)对涉及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该评估报告出具后10日内完成该业务的信息报备。

(三)以分公司为主完成的资产评估业务(或由分公司保管资产评估档案的资产评估业务),由分公司向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报备。

第七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填制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业务信息,并对报备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接收的业务报备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将业务报备系统自动反馈的项目备案号标注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第九条 经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授权,中评协或地方评协可以向授权书中注明的第三方提供资产评估机构指定的备案信息。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及时、准确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表扬;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评协定期在行业内通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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