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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08-18
原创
9468

中评协[2003]3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和实施工作,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三年九月七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颁发的《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从2004年开始实施。

第二条 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与分析》五个科目。

第三条 各科目的考试组织方式

(一)《资产评估》、《经济法》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办一次。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应科目的报名和考试。

(二)《珠宝鉴定与分级》纳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该科目是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的综合,是对报考人员具备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的要求。即报考人员需通过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视同通过《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的考试。

《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报考人员按规定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

(三)《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与分析》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统一考试,考场设在北京。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珠宝评估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组织进行。《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与分析》科目的报名和考试等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第四条《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珠宝评估案例与分析》科目考试大纲的拟定、命题和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由珠宝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五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向相应科目考试机构报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相应科目考试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前培训和培训辅导用书的编印发行,由珠宝评估专业委员会规划和组织实施。报考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

第七条 严格执行考试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保管和阅卷等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5个科目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考试成绩的滚动管理从2004年开始进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科目(含免试科目)合格者,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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