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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

2008-06-16
原创
9285

晋财注[2008]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实施两年多来,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发展已经取得良好成效。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完全具备《审批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并向我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关于分立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附件1);

(二)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原资产评估资格(包括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继承方案;

(2)原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方案;

(3)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4)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出资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3);

(七)经省评协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

(八)由省评协出具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5);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6);

(十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十二)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三)注册资产评估师人事档案托管协议(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除外);

(十四)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到我厅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附件7);

(二)资产评估机构换发新版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8);

(三)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四)经省评协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五)由省评协出具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9);

(七)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附件10)。

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条件,经我厅审核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批准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的规定办理后续事项。

三、2008年6月30日后,对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我厅依照《审批办法》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财企[2005]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填报《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1)、《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2)。

我厅将严格按照《审批办法》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后符合设立条件的,发给变更备案告知书;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限于2008年6月30日前予以整改;

(三)对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期结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五、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专职的条件:

(一)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内退、下岗或者已退休人员除外);

(二)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新批准设立(含分立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转入本机构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七、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协助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设立、换发资格证书的初审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分立设立、换发资格证书的审核、批复工作由我厅负责。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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