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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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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注会评党〔2015〕0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支部:

现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深入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现就落实好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与行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党风带行风,以党风强作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行业建设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时刻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努力遏制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为实现“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体责任清单

行业党委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清单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排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任务和措施,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与年度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3)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纪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

2.加强权力监督、改进民主决策机制

(5)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

(6)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年度述职述廉。

(7)坚持抓早抓小,对广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8)深化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3.加强纪律和改进作风建设

(9)按照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

(10)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不懈反对“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1)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制度。

(12)认真解决行业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4.加强班子自身建设

(13)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14)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15)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6)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发挥廉洁从政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党委书记责任清单

1.抓好组织落实

(17)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及时安排部署。

(18)对党委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的工作亲自部署,重大的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举报和案件亲自批办、督办。

(19)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主动履行领导责任

(20)准确把握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听取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积极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1)支持和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

(22)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3.加强监督指导

(23)全面了解和掌握班子成员及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情况。

(24)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及时提醒告诫。

(25)加强对党委班子成员及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4.做好清正廉洁表率

(26)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27)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规范行使权力。

(2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带头依法办事。

(29)严格要求,自觉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责任清单

1.主动研究部署

(30)协助党委及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贯彻落实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31)主动听取行业党风廉政情况工作汇报和反映,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2)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2.加强监督指导

(33)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34)及时发现纠正违纪违法问题并向党委报告,支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3.发挥表率作用

(35)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36)坚持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

(37)根据行业党委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措施。

(38)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39)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保障机制

落实党风廉政主题责任关键要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行业党委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构建党委领导班子认真负责、主要负责人尽职尽责、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主动担责的工作机制。行业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程,定期分析研究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要求,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

行业党委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和履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全年工作目标责任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履职有依、问责有据。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机制

行业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机制,将主体责任内容通过协会网站向全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行业内外广大党员群众的广泛监督。行业党委还要定期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行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对重点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进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职过程公开透明。

(四)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机制

行业党委应建立和完善党委委员联系点工作制度、并与协会部门联系点工作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点工作制度相结合,通过以点带面,监督指导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联系点工作机制要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突出行业基层工作特色、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实施到位。

(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行业党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通过调查研究、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开展约谈等方式,指导实施对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考核评价。行业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在每年工作报告中,重点进行述职述廉,深化“联述联评联考”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测评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一)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追究情形、追究程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二)严肃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组织处理。

(三)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违法中央八项规定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的责任。对未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要重视情况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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